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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凡、严纯华、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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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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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宁民三初第352号

  原告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江贸易中心1-15号。
  法定代表人陶双龙,双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青,双科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奚胜元,南京君陶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凡,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中凉二村27栋戊单元402室。
  被告严纯华,男,汉族,1946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丽华二村5栋602室。
  委托代理人李云辉,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彬,常州市科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天华设计院),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合水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猛,天华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卫京,天华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案由:专利申请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凡、严纯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玻璃鳞片胶泥涂料”发明专利的申请(申请号为200510022555.7);
  二、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凡、严纯华均承诺今后不再就“玻璃鳞片胶泥涂料”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
  三、第三人天华设计院对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凡、严纯华达成的上述(一)、(二)项协议内容不持异议;
  四、本案诉讼费800元,邮寄费400元,共计1200元,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凡、严纯华各负担6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茅昉晖
审 判 员 程堂发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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