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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原告刘侍、张小菲、吴诗与受害人张斐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原门顺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雨林二日自驾游。被告公司的导游带刘侍、张小菲、张斐与吴诗等一行人进入雨林景区。当时天气逐渐阴沉,有人提出可能会下雨,建议导游调整行程,先就近游玩,次日再进入林区。但导游坚持带一行人进入林区。进入迎宾大道后,天色更加阴沉,有人再次建议导游不要前行,但导游借了雨具后仍要求大家继续往林区走。14时7分,张斐被一棵折断的钻天杨砸伤倒地。张斐受伤后,同伴立即联系急救中心及景区工作人员实施救援。但景区的医生始终没有出现,现场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15时30分将张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张斐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斐生前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丧葬费9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85元、死亡补偿费288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240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请求为原告写诉讼词。

其他 2009-12-11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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