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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公司与省农科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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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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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267号

  原告江苏苏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苏农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党校西路10号农技推广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长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下简称省农科院),住所地在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严少华,该院院长。
  委任代理人邹江石,省农科院工作人员。
    委任代理人袁胜寒,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农公司诉被告省农科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农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苏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农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74元减半11237元由原告苏农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张 雁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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