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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卿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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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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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海民初字第3000号

原告陈国卿,男,汉族,1940年3月4日出生,沈阳市好猫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91栋13号。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实验幼儿园高级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68号。
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委托代理人袁其兴,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
陈国卿为摄影作品《金顶侧耳》(别名榆黄蘑)的著作权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该社2002年1月出版的《名贵珍稀菇菌栽培新法 真姬菇 姬松茸 榆黄蘑》一书封面和封二中未经陈国卿许可使用了该摄影作品。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前支付原告陈国卿六千元;
二、原告陈国卿同意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名贵珍稀菇菌栽培新法 真姬菇 姬松茸 榆黄蘑》一书使用其摄影作品《金顶侧耳》(别名榆黄蘑);
三、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重印《名贵珍稀菇菌栽培新法 真姬菇 姬松茸 榆黄蘑》一书时为原告陈国卿署名。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陈国卿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 高 政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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