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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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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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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8号,现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D座804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4层412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南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彪,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住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四条70号。
  委托代理人龚楠,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四层412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3层B座3018。
  法定代表人李锦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彪,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住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四条70号。
  委托代理人龚楠,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宏智业公司)、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满你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蓝宏智业公司、喜满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春彪、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8月发现被告蓝宏智业公司、喜满你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xicn.net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62幅。这些摄影作品被用于手机下载服务。两被告未得到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2、二被告在http://www.xicn.net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致歉;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810元。
  被告蓝宏智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本案无关,原告把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依据。喜满你网站是喜满你公司所有并经营的娱乐性网站。该网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均是由喜满你公司负责,网站相关收益也由该公司享有,而与我公司无关。喜满你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更何况,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使用其摄影作品是“和讯网”(www.hexun.com),而与喜满你网站根本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喜满你公司辩称,喜满你网站是我公司所有并经营管理的网站,该网站从未使用过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任何一幅摄影作品。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自该公证书第4页开始直至第132页,凡是涉及到原告摄影作品的内容全部存在于和讯网,而并非喜满你网站。原告只是将我公司的网站页面内容分别置于公证书的第1-3页和第133页,便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明显错误。我公司为开展彩信业务,曾于2005年1月6日与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签订《无线增值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我公司通过自己的服务系统向用户推广彩信,由和讯网为我公司用户彩信的下载提供传输通道。换言之,就是我公司在喜满你网站上会显示各种彩信使用图片,其客户看到自己喜欢的图片并希望下载时,点击该图片,网络页面就会链接到和讯网的彩信页面并完成下载程序,获得图片。由此可见,在我公司与和讯网合作期间,我公司为其客户所提供的彩信服务图片均是在喜满你网站上显示并供客户选择的。2005年7月,由于和讯网技术改造,导致喜满你网站有关彩信的相关服务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实现。同时,由于在喜满你网站上的彩信业务开展一般,我公司便不再在本网站上提供彩信服务,但我公司与和讯网的链接仍然存在,且喜满你网站上仍设有“彩信”一栏。此时,如果用户点击该栏目,网络页面就会直接转入和讯网的页面。可见,喜满你网站只是存在与和讯网的链接,且我公司未从该链接中获取任何利益。故我公司从未使用过原告的任何摄影作品,原告起诉被告有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于1997年6月16日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根据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所签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且有权将该著作权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后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篇、名胜古迹篇、名山大川篇、自然风光篇中,编号分别为0889、0299、0385、0619、0621、0754、0695、0624、0124、0604、0610、0601、0077、0284、0073、0071、0062、0286、0005、0848、0437、0435、0005、0238、0283、0745、0501、0165、0203、0171、0169、0179、0167、0289、0002、0354、0361、0601、0798、0625、0646、0651、0669、0675、0783、0975、0680、0743、0288、0290、0844、0752、0157、0199、0396、0403、0872、0881、0855、0414、0648、0080。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以上62幅摄影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1-28、名胜古迹29-56、名山大川57-75、自然风光76-94包含的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经公证,2005年7月27日,在互联网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xicn.net,进入喜满你网站,点击“彩信”,显示的页面为http://mms.hexun.com网站上和讯彩信下载首页面。再点击“手机彩图”,“缤纷世界”等项下的“超景图库”、“世界风光”、“绚丽自然”、“锦绣中华”、“风景如画”等下面的图片,均显示http://mms.hexun.com网站上的相关网页,这些网页上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62张图片,某些网页上并注明Copyright 2003-2005,HEXUN.COM.INC。在www.xicn.net首页,点击“喜满你简介”、“联系我们”、“经营许可证号”,显示喜满你公司和喜满你网站的介绍,其中提到“喜满你公司拥有的生活娱乐综合性网站(http://www.xicn.net)发展成为深受广大用户喜爱的中文网站”。“欢迎娱乐类网站、各类媒体、影视剧公司、制作公司、专业网站、出版社、协会等,在各类文字、图片、音视频资讯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www.xicn.net网站上注明:copyright©SIMMANI NETWORK。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喜满你公司网站网名对应的域名有三个,分别为www.simmani.com.cn、www.ximanni.com、www.ximanni.com.cn,网站所有者为蓝宏智业公司和喜满你公司,但并不包括域名www.xicn.net。
  本院开庭审理本案之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全景视拓公司上述摄影作品与公证书上相关网站上的图片进行了现场比对,被告蓝宏智业公司、喜满你公司认可公证书上相关网站使用的图片与上述62张图片相同,但认为图片是在和讯网上使用,而非喜满你网站上使用,用户登陆www.xicn.net,点击“彩信“后跳转到和讯彩信网站(和讯彩信下载首页面,网址为http://mms.hexun.com),喜满你网站的用户所下载的图片、铃声内容全部来自和讯网站,与喜满你公司无关。
  另查,2005年1月6日,和讯公司(甲方)与喜满你公司(乙方)签订《无线增值服务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拟与乙方合作经营针对乙方用户的移动数据增值服务,即向乙方的用户提供短信、彩信(彩E)服务。甲方根据协议与乙方合作,共同向乙方的用户提供和推广短信、彩信(彩E)服务,使乙方的用户能够享受在甲方短信、彩信(彩E)平台覆盖区域的短信、彩信(彩E)服务。甲方提供短信、彩信(彩E)网关、特服号,乙方提供短信、彩信(彩E)的内容,共同向乙方用户提供短信、彩信(彩E)服务,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分享合作收益。协议有效期12个月,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后顺延12个月为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期满前30天内,若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则以书面形式确定继续合作事宜。甲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向乙方提供短信、彩信(彩E)发送网关系统的项目应用,确保发送的成功率与到达时间;提供移动梦网的全网特服号“915818”和短信、彩信网关,以及中国联通的全网特服号“919818”和短信、彩E网关,并使“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短信、彩信(彩E)覆盖下的地区都能够接受此项服务等。乙方的义务主要包括:负责通过乙方的服务系统向其用户进行短信、彩信(彩E)服务推广,使乙方的用户能够方便地了解和接受短信、彩信(彩E)服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保证甲方是唯一的短信、彩信(彩E)合作伙伴等。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版权、著作权和合法性,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产品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甲方并可以终止协议等。对于利益分配,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信息点播和定制服务的方式对乙方用户提供互动短信、彩信(彩E)服务,由运行商和甲方的短信、彩信(彩E)平台按条或按包月定制的标准进行计费。甲乙双方同意,对于“915818/919818”短信、彩信(彩E)服务每月总收入,在扣除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短信、彩信(彩E)通道费、代收成本费和呆坏帐后,所产生的每月净收入由双方按照2:8比例分成,即:甲方所得分成收益=甲方分配给乙方特服号码“915818/919818”产生的短信、彩信(彩E)净收入×20%;乙方所得分成收益=甲方分配给乙方特服号码“915818/919818”产生的短信、彩信(彩E)净收入×80%。合同附件一中注明,彩图、动画、铃声按条下载,2元/条。
  全景视拓公司支付公证费810元。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申请追加和讯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被告的行为是独立的,其使用行为可以作为独立案件处理;对于和讯公司,应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全景视拓公司提供的《中国图片库》实物、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蓝宏智业公司、喜满你公司提供的喜满你公司与和讯网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全景视拓公司提供的租片合同均系本案当事人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协议,作为协议标的物的图片并非本案的涉案图片,且用途为各种广告方式的使用,因图片作为一种艺术创作的客体,其个体之间的种类、内容、制作成本、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以及通过使用图片可得的预期利益互有差异,故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与本案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全景视拓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中国图片库》实物、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等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公司是《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889、0299、0385、0619、0621、0754、0695、0624、0124、0604、0610、0601、0077、0284、0073、0071、0062、0286、0005、0848、0437、0435、0005、0238、0283、0745、0501、0165、0203、0171、0169、0179、0167、0289、0002、0354、0361、0601、0798、0625、0646、0651、0669、0675、0783、0975、0680、0743、0288、0290、0844、0752、0157、0199、0396、0403、0872、0881、0855、0414、0648、0080的62幅图片的著作权人。全景视拓公司作为涉案62幅图片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www.xicn.net网站是否实际使用涉案的62张图片的问题,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认为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行为表明,www.xicn.net网站实际使用了涉案的图片,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蓝宏智业公司、喜满你公司则辩称,www.xicn.net网站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的图片,实际使用者为和讯公司。本院认为,根据喜满你公司与和讯公司的合同,由喜满你公司提供短信、彩信(彩E)的内容,和讯公司提供下载通道,可见按照合同约定,彩信的内容提供者为喜满你公司,并非和讯公司。而公证书显示,2005年7月27日,登陆www.xicn.net,点击“彩信”栏目,内容自动跳转到和讯公司彩信下载首页面,然后可以进入和讯网相关网页,这些网页上显示了涉案62张图片。可见,www.xicn.net实际是将和讯网彩信下载的相关彩信内容作为自己网站的相关彩信内容提供给广大网络用户。本院认为,www.xicn.net网站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得涉案图片在该网站上为用户所了解和使用,其将提供的彩信内容设定为和讯网上的彩信内容,从而实际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其行为属于对涉案图片的商业使用行为。二被告辩称www.xicn.net网站并非图片的使用者,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www.xicn.net网站上相关网页的记载,www.xicn.net的所有者是喜满你公司。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中,未有www.xicn.net域名,故不能认为蓝宏智业公司也是www.xicn.net网站的所有者。另外,www.xicn.net网站上注明copyright©SIMMANI NETWORK,因而应认为喜满你公司是版权人,由喜满你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不能证明蓝宏智业公司与喜满你网站的关系,要求蓝宏智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院认为,喜满你公司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可以单独进行处理,在原告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起诉和讯公司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喜满你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全景视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含义,不仅包括目前不再使用,尚包括在被告未得到全景视拓公司许可之前,今后不得再行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彩信提供下载之意。喜满你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全景视拓公司通过授权使用图片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应当赔偿全景视拓公司的合理损失,但全景视拓公司所要求的侵权赔偿金过高,其提供的租片合同均为用于各种形式广告的租片定价,与在网络中作为彩信提供下载使用的用途不同,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故本院将参照通常情况下网络上彩信图片摄影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标准,考虑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范围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全景视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了损失,且喜满你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已足以弥补全景视拓公司的损失,故对全景视拓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889、0299、0385、0619、0621、0754、0695、0624、0124、0604、0610、0601、0077、0284、0073、0071、0062、0286、0005、0848、0437、0435、0005、0238、0283、0745、0501、0165、0203、0171、0169、0179、0167、0289、0002、0354、0361、0601、0798、0625、0646、0651、0669、0675、0783、0975、0680、0743、0288、0290、0844、0752、0157、0199、0396、0403、0872、0881、0855、0414、0648、0080的涉案摄影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九千六百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八百一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七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陈俊峰  
人民陪审员 施燕涛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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