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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帅臻高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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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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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时玉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永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帅臻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斯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世涛公司)诉被告北京帅臻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帅臻公司)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玉萍及委托代理人杜永浩,被告帅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涛公司诉称:我公司系生产防腐材料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的SHT-Ⅱ系列铝制及钢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以其突出的优点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被告帅臻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公司介绍材料、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腐蚀分析报告、产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材料进行商业宣传,此外被告帅臻公司还在慧聪网上使用我公司介绍材料和产品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其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帅臻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在阿里巴巴网站向我公司公开致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11600元。

  被告帅臻公司辩称:我公司由于工作疏忽将世涛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中的资料没有及时删除,但现已解除了与阿里巴巴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世涛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世涛公司主张赔偿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世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世涛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提出申请,对下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1、2005年5月20日,登录“阿里巴巴•中国”网站首页(www.alibaba.c0m.cn),在“我要找”处输入“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供应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图)”。显示结果为:有散热器的局部图片一张,,产品规格为SHT-2,图片中部有浅灰色水印字,内容为“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该图片的发布者为帅臻公司,发布时间为2005年2月27日,有效期至同年的5月28日,联系人为吴斯涛。对于散热器附有文字介绍,相关内容为:“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SHT-2系列铝制及钢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上述内容记载于(2005)京国证经字第0988号公证书(简称0988号公证书)。

  2、2005年5月23日,登录“北京帅臻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www.shuaizhen.cn.alibaba.c0m),点击“证书及荣誉”,显示内容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报告封面各一份,上述证书、文件的所有者均为世涛公司。此外,还有帅臻公司文字介绍以及以及两种产品的图片。上述内容记载于(2005)京国证经字第1006号公证书(简称1006号公证书)。

  3、2005年6月23日,登录“百度网站首页”(www.baidu.c0m),输入“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点击“百度搜索”,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内容为世涛公司的简介。在IE浏览器中重新输入G00gle网站首页(www.g00gle.c0m),在该页面搜索到“慧聪网网站首页”,在“散热器内防腐涂料”页面点击“供应SHZ-3散热器内防腐涂料”,进一步点击“北京帅臻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页面,相关内容包括,帅臻公司及其产品文字介绍,SHZ-3散热器产品图片一张以及产品文字介绍,所属单位为帅臻公司。点击“产品展示”,显示三种防腐涂料文字介绍,最后一种涂料“防腐涂料-帅臻”附有图片。上述内容记载于(2005)京国证经字第07028号公证书(简称07028号公证书)。

  此外,世涛公司提供了2005年12月20日的《慧聪商情广告》一份,其中有帅臻公司对SHZ-3散热器内防腐涂料所作的广告,包括文字和图片。

  在本案中世涛公司主张帅臻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著作权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0988号公证书中产品规格为SHT-2散热器图片,1006号公证书中产品图片,07028号公证书中SHZ-3散热器图片及文字介绍及“防腐涂料-帅臻”图片及文字介绍。此外还包括2005年12月20日的《慧聪商情广告》一中对SHZ-3散热器内防腐涂料文字和图片介绍内容。世涛公司对于其享有上述图片及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如相同的图片和文字材料。世涛公司表示,在SHT-2散热器图片中有水印字显示有世涛公司的名称,上述作品是其法人作品。

  世涛公司主张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系指0988号公证书中关于SHT-2系列铝制及钢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的文字介绍部分使用了该公司的名称。

  世涛公司主张帅臻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006公证书中帅臻公司使用世涛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

  世涛公司主张上述侵权行为的索赔数额为10万元,其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张3万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主张3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4万元。世涛公司提供2005年4月至7月的公司损益表,证明在此期间,由于帅臻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其销售收入逐月下降,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此外,世涛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

  另查,世涛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股东为时玉萍和吴斯涛。同年7月27日,世涛公司与案外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订立《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服务订单》,约定由世涛公司购买阿里巴巴公司的诚信通服务,使用的用户名为“shuaizhen”。世涛公司代表吴斯涛在订单上签字,并于同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了订单款项。帅臻公司于2005年4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斯涛。同年4月30日,世涛公司与帅臻公司签订《转移诚信通帐号声明》,将其拥有的名称为“shuaizhen”的诚信通帐号转让公司帅臻公司。世涛公司认为帅臻公司在其注册成立之前,即从2005年2月27日开始就在其网站上使用世涛公司作品,实施侵权行为。帅臻公司认为,世涛公司指控存在侵权内容的网页内容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的原因而没有及时删除,现已经删除。

  上述事实有(2005)京国证经字第0988号公证书、(2005)京国证经字第1006号公证书、(2005)京国证经字第07028号公证书、世涛公司损益表、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服务订单》、银行电汇凭证、《转移诚信通帐号声明》、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世涛公司关于帅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未提交任何权属证据。而帅臻公司所使用的产品规格为SHT-2防腐涂料的图片中虽有内容为“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水印字样,但此并非规范的作品署名方式,且世涛公司未提供图片原件或数码成像的电子文档,因此,世涛公司关于帅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基于查明的事实,帅臻公司在SHT-2防腐涂料的文字说明中的确使用了世涛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其同时主张该产品图片的著作权,也并不否认该产品是世涛公司的。此外,世涛公司也并未提供使用其名称造成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和使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世涛公司关于帅臻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再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帅臻公司作为世涛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在其网页上使用世涛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商业宣传,而其与世涛公司并无隶属或合作关系,也无相应产品的检测结果,其使用行为会使社会公众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世涛公司的市场份额被帅臻公司挤占,其合法权益受损并对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因此,世涛公司关于帅臻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经济损害赔偿一节,因世涛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三部分,而其中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的主张本院未予以支持,且其提交的公司损益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也未提供帅臻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对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根据帅臻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结合世涛公司因案件调查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帅臻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北京帅臻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shuaizhen.cn.alibaba.c0m)使用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帅臻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世涛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被告北京帅臻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陈 源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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