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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更新与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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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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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688号

  原告司更新,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高阳县庞家佐乡政府。
  委托代理人董丽红,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建华南大街40号地院集体,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藜园7号楼703。
  委托代理人陈立意,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北门路32号。
  被告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发,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宝发,男,汉族,1948年6月25日出生,光明日报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42楼902号。
  原告司更新诉被告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司更新的委托代理人董丽红,被告光明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郝惠珍、杨宝发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12月1日,原告司更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更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更新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司更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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