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终字第4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海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孟凌君,社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文系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渊,男,汉族,1956年8月17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电讯宿舍10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万柳学区3区425室。
委托代理人周南,女,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万柳学区4区306室。
原审被告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仇春霖,常务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文系宿舍。
上诉人辽海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胡渊、原审被告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著作权侵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3)海知初字第1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上诉人辽海出版社以已与被上诉人胡渊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辽海出版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上诉人胡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辽海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