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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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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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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知名作家渡边淳一曾与珠海出版社签订合同,授权后者在中国境内出版其4部作品,但珠海出版社在合同期满后仍擅自出版发行渡边淳一的作品因而成为被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须赔偿渡边淳一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7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渡边淳一是日文长篇小说《飘雪》、《雪舞》、《艳妆》、《艳骨》的著作权人。2002年1月31日,渡边淳一与珠海出版社签订《翻译出版合同书》,约定渡边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国境内翻译出版上述4部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合同于期满后自动无条件终止,珠海出版社仅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销售库存书籍。

  2007年10月,渡边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购买到《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图书,其版权页记载:出版发行为珠海出版社;印次为“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

  2008年6月30日,渡边淳一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宗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7.69万元。珠海出版社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渡边淳一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珠海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和主观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渡边淳一为证明其委托了律师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合同与发票上载明的数额吻合,珠海出版社亦确认发票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采纳渡边淳一关于律师收费的诉请并无不当,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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