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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故江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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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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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8409号

  原告谢故江,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丽江古城国际青年旅馆经理,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湖杭北路19号。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曙光,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故江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简称友谊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故江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友谊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故江诉称,2001年1月、4月及8月,我以“丽江古城青年旅馆”的署名先后在新浪网站发表《我所知道的六库、片马和腾冲···》、《元谋土林攻略》、《门票、渡口、塌方······建议更改虎跳峡的徒步线路》3篇文章。友谊出版公司于2002年和2003年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多处以不同方式使用了上述文章中的文字,未经我许可,未署名,且对部分内容采用删改、节选等方式进行了修改和编排,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友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已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就侵权行为在《南方周末》旅游版、《时尚旅游》杂志、新浪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64元(其中稿酬418元,滞付费14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共计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要求法院对友谊出版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
  友谊出版公司辩称,涉案的两本书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系重复使用谢故江的作品。我公司出版涉案图书已获得作者授权,并要求作者就使用相关内容向版权代理机关支付了费用,充分履行了出版者的审查义务。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谢故江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谢故江提供如下材料:1、(2003)京证内字第05841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2、《中国自助游2002》、《中国自助游2003》各1本以及《南方都市报》1份,以证明友谊出版公司侵犯其著作权;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以证明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友谊出版公司对材料2中《南方都市报》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提出律师费、公证费缺乏必要性,对其他材料均无异议。
  由于材料2中《南方都市报》上刊载的文章是与本案相关的报道,故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本院确认材料1—3均具有证据效力。
  友谊出版公司提供材料4、图书出版合同、委托书、版权声明、版权代理内容清单及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版权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严格履行了审查义务。
  谢故江对材料4的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合同上冯皓的签名及相关单位公章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提出冯皓与友谊出版公司有利害关系、无其他作者授权、合同签署日期与交稿时间不一致、合同及证明各自针对一本图书、版权代理公司非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异议。
  鉴于谢故江对材料4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且认可其中签章的真实性,虽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该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2001年1月、4月及8月,谢故江以“丽江古城青年旅馆”之名在新浪网旅游论坛上发表《我所知道的六库、片马和腾冲···》(简称《六库》)、《元谋土林攻略》(附图,简称《元谋土林》)、《门票、渡口、塌方······建议更改虎跳峡的徒步线路》(简称《虎跳峡》)3篇文章,分别为670字,2000字及1000字。
  2002年4月5日,友谊出版公司与冯皓就《中国自助游2002》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中注明的“作者姓名”为冯皓、唐不遇、李凌峰、叶松等主编。2002年5月,友谊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2》一书。2003年2月,该公司又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3》一书,但未签订出版合同。上述二书均署有“《中国自助游》工作室主编”、“策划冯皓”,并各自署有不同的主编和编委15人。
  《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介绍怒江的篇章中均摘取《六库》一文中4个段落内的400字,改动个别文字后,用在书中“游程建议”标题内。二书介绍楚雄彝族自治州的篇章将《元谋土林》一文的最后一段(共110字),作为书中“元谋土林”一节的全部,个别文字有删减。二书介绍虎跳峡的篇章均摘取《虎跳峡》一文中6个段落内的620字,调整段落顺序后,用在书中“游程建议”等3个标题内。上述使用均未征得谢故江许可,亦未署名。
  2003年1月30日,冯皓以“中国自助游”工作室的名义委托版权公司向《中国自助游2003》一书中涉及到、但无法取得联系的部分文字、图片作者转付稿酬,其中包含就使用《六库》、《虎跳峡》两篇文章所支付的稿酬,但谢故江并未收到该稿酬。
  另,谢故江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元,公证费60元。现双方均认可友谊出版公司已无库存涉案图书。
  本院认为,谢故江系《六库》、《元谋土林》、《虎跳峡》3篇文章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图书是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汇编作品,但友谊出版公司仅就《中国自助游2002》一书与策划人签订了出版合同,且未取得作者授权的合法手续。同时,友谊出版公司曾要求冯皓就《中国自助游2003》一书委托版权公司转付稿酬,说明其完全有能力对书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进行审查,但其未进一步审查被使用作品的作者授权情况。因此友谊出版公司未尽到出版者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涉案图书使用了《六库》、《虎跳峡》二文60%左右的文字;在书中“元谋土林”小标题内除摘用《元谋土林》一文最后一段外未增加其他独创的表达,且该部分文字系谢故江根据其旅游经历付出智力性创作的个性化总结。上述使用未经谢故江的许可,故侵犯了谢故江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涉案图书未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被使用的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无法表明作者的身份,导致谢故江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被侵犯。同时,上述使用还对谢故江作品中部分段落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删减,而这种修改未经谢故江的许可,故侵犯了谢故江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综上,友谊出版公司应承担侵犯谢故江署名权、修改权和复制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图书仅使用《六库》、《虎跳峡》60%左右的文字,且属于摘取其中的部分段落使用,还调整了部分段落的顺序。就《元谋土林》一文,涉案图书仅使用了110字,在比例上仅为原文的5%。因此,上述使用均不能使读者通过涉案图书了解被使用作品的全部内涵或实质部分,并未达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程度,因此谢故江主张发行权被侵犯,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友谊出版公司提出冯皓曾委托版权公司向谢故江支付稿酬,但由于本案并非法律规定可以不征得作者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并转付稿酬的情形,故本院对友谊出版公司已支付稿酬的辩称不予支持。
  由于友谊出版公司已无库存图书,故对已发行的涉案图书不便收回、销毁,但其不得再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涉案图书。鉴于涉案图书属全国发行,谢故江的文章在新浪网旅游论坛上发表,故友谊出版公司在新浪网旅游论坛上登载致歉声明即可达到向谢故江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目的,无需另行在其他报刊杂志上致歉。因谢故江未举证证明其精神上遭受的损害需要采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本院认为公开致歉的方式已能够达到抚慰其精神伤害的目的,故谢故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的字数、友谊出版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谢故江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二书;
  二、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新浪网旅游论坛上向谢故江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负担);
  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故江经济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谢故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谢故江负担15元(已交纳),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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