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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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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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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6747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北段洪山科技园实达城。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成梅,女,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人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男,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宋铮,男,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0年6月6日,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由李卫为嘉华苑公司拍摄图片,图片的权益为嘉华苑公司所有。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被告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在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世界公司)编辑出版发行的《计算机世界》(2001年10月23日)上所作的“千兆宽带网企业新篇章”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幅(编号为CF2-055),该广告由案外人大广太平洋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未经嘉华苑公司许可。经询,二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与原告嘉华苑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嘉华苑公司保证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并无瑕疵,并保证如日后与第三方发生著作权属纠纷,由嘉华苑公司自负其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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