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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与网易网站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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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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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乐民初字第68号

原告:韩冰。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文化街364号。现于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黄益,四川省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网易网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肖晋进,该网站法务专员。
原告韩冰诉被告网易网站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冰与被告网易网站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韩冰于2006年3月 24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冰承担。

审 判 长 徐 祥
审 判 员 易 平
审 判 员 赵 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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