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8997号
原告周凌波,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铜山县鞋厂宿舍。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南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委托代理人张彩蓉,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温泉花园24号楼。
委托代理人刘薇,女,回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凌波诉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该公司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县,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