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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网络销售一个品牌化妆品,被投诉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是该品牌厂家一位股东(有证可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我通过网络销售一个品牌化妆品,被投诉侵犯著作权,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2019-04-26 23: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 网络著作的著作权自完成时取得,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都属于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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