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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源与刘爽临著作权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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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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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源,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委托代理人左健勇,男,193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委托代理人斯珊珊,女,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爽临,男,1971年3月29日生,满族,住北京海淀区北京分析仪器厂家属宿舍3号楼2元4号。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欣,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左源因与被上诉人刘爽临,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源因与被上诉人刘爽临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左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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