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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瑞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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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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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孟昭瑞,男,1930年8月出生,汉族,解放军画报退休干部,住北京海淀区车道沟8号总政干休所。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殷秋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瑞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孟昭瑞于200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昭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昭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孟昭瑞负担四百五十五元。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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