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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凌沧与桑圣洁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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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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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凌沧,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赣州神龙广告装璜公司经理,现住赣州市文清路大华萼巷13-A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圣洁,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荷泽人,原江西理工大学艺术2001级学生,原住该校学生宿舍,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曾凌沧因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赣中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凌沧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凌沧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凌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上诉人曾凌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 丁保华  
代理审判员 骆 电  


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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