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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燕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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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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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霞,女,成年,系诸暨市城北燕霞音像行业主,经营地址为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89-5号。
  本院在审理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燕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其他实际开支费80元,合计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黄信康  
审 判 员 杨雪伟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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