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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玉清与镇江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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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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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邵玉清,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姜圩路110号604室。
  委托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日报社,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汤才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煜,女,34岁,汉族,《京江晚报》副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包延年,江苏镇江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清诉被告镇江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玉清与被告镇江日报社自愿和解。原告邵玉清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玉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25元,由原告邵玉清负担。

审 判 长 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 刘 凯  
代理审判员 戴晓曦  


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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