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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飞灵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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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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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锡知初字第01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无锡飞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团结中路。
  法定代表人顾 斌,飞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建荣,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飞灵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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