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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济人与南海出版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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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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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周济人,男,1932年11月9日生,汉族,郑州教育学院中文系教授,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32号楼2单元附1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职工路郑州电专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出版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友利园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总经理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键,该公司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济人与被告南海出版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济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济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济人负担。

审 判 长 符 强  
代理审判员 何苏芹  
人民陪审员 廖其珍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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