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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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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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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285号科技投资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金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萝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贡龙云,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369号兆丰大厦19楼C座。
  法定代表人凯文赫尔利(Kevin Hurley),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青东,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3日前向被上诉人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5,000元,
  支付方式为汇款。
  二、被上诉人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前先向上诉人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该笔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6元,由被上诉人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6元,由上诉人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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