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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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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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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济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花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銮,女,1975年1月18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芹,女,1983年7月7日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传岩,商河县东方音像城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岩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林洁华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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