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9 19:00
人浏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8613号

  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开发区创业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72号昌明大厦8楼B座。
  被告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边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松无边工业区自编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5年9月20日,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将追加被告并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国养生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北京源仁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丽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