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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叔华与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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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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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15891号

  原告徐叔华,男,汉族,1931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东区明星里8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5号楼。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石道19号。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叔华与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叔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叔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叔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叔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剑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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