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15891号
原告徐叔华,男,汉族,1931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东区明星里8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5号楼。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石道19号。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叔华与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叔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叔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叔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叔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剑
书 记 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