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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与王永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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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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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民初字第13746号

  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北三环西路蓟门里南8楼1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民,男,汉族,1943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王码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路35号院25楼3门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王永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涛撤回对被告王永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姜涛负担四百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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