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3161号
原告胡飞,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欣科软件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一村86号。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大明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友亭,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华,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诉被告北京清大明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飞于200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大明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飞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大明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飞负担九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