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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其山与印刷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发行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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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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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1860号

  原告阮其山,男,汉族,1940年7月12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政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仓后路7号。
  被告印刷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发行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负责人李文学,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阮其山诉被告印刷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发行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阮其山于2003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印刷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发行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其山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其山撤回对被告印刷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发行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阮其山负担八百一十五元。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 蔡 虹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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