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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李飞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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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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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高民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西南财经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程民选,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松,男,52岁,汉族,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主任,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44号1栋2单元3号。
  委托代理人赵艺璇,女,34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街2—3—12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45岁,满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14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正礼,男,76岁,汉族,国家林业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2号楼7门。
  原审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汪立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38岁,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原审被告北京三联韬奋图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焰,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飞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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