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588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武,北京市广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7号南联工业大厦9楼B室。
法定代表人陈翠静。
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雯,经理。
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鑫,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铁路东宿舍14楼62门12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以本案主要被告(香港)顺谊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对本案的诉讼失去实际意义为由,于200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