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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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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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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879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颖,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铜井大院1号。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喜星,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汪立家,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被告已支付侵权赔偿金,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3元,减半收取4161.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佟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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