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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岷江与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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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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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乐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靳岷江,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日,住乐山市市中区铁门坎18号。
委托代理人:夏长峰,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5日,住乐山市市中区牛咡桥11栋1楼11号。
委托代理人:严宽,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2日,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9组247号。
被告:四川出版集团。住所地:成都市槐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莫世行,主任。
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住所地:成都市槐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罗韵希,社长。
原告靳岷江诉被告四川出版集团和四川人民出版社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岷江与被告四川出版集团、被告四川人民出版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靳岷江于2006年3月 29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岷江的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岷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靳岷江承担。

审 判 长 徐 祥
审 判 员 易 平
审 判 员 赵 霞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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