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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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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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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6746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中5号。
法定代表人顾工,董事长。
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人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男,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宋铮,男,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戴 国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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