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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霖与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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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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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陈霖,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高崇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勋、杨静,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2段70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勋、杨静,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霖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霖以其于2007年3月12日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霖撤回对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1 465元,由陈霖承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徐登明


二○○七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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