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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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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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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5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40号住宅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8单元303室。
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年9月22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 779元,由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 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 7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50元收取,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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