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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下载摄影作品 被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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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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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常州4月28日电??通讯员天法 有了网络,图片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易如反掌。在网上下载漂亮图片作为自家网站的点缀,也成为不少公司的常见做法。但这种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近日,江苏省常州市3家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摄影图片,被某图片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8日,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某图片公司说, 2010年年初,他们发现常州市有3家公司未取得授权,就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未向他们支付任何报酬。发现这些侵权行为后,他们一方面通过公证的形式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委托律师发函向这些公司主张权利,希望协商解决,但未达成协议。如今,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擅自使用图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要求每家公司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3万元,并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6500元。这3家被诉公司的理由大同小异。他们声称,其网站是委托专业网络公司制作管理,网站上的图片、内容也是由委托的网络公司自行安排。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也是网络公司,与他们无关。天宁法院认为,被诉公司是网站的所有者,在网站经营中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和审核义务。任何图片作品都有著作权,只有经过授权,才能合法使用。在法院的调解下,某图片公司与这些公司达成了协议,由被诉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6200元-95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那么,摄影作品的赔偿额度,是依据什么标准呢?

  主审法官表示,目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摄影作品的具体赔偿数额出台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图片本身的价值,侵权的时间、范围、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来说,单幅照片在数千元-数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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