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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机械图片著作权案的法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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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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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三个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登报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合计6017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后不久,三原告撤回起诉。截止至2010年7月13日,未见原告重新向被告提起诉讼,也不见“本案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向被告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07年1月,三个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互联网发布的JM-8806A多头输送式自动抛光机、JM-8807多头圆盘自动抛光机、JM-8809圆盘式自动抛光机的设备图片侵犯了原告于2003年10月印制的设备广告宣传画中的ST-805、ST-607、ST-610设备图片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在《大中华机械网》上登报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的调查取证费77元、公证费1440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6017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后不久,三原告撤回起诉。截止至2010年7月13日,未见原告重新向被告提起诉讼,也不见“本案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向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江中法知初字第19号

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住所地:台湾台中县太平市太平里合成利街一段42号。

负责人:陈民宗,总经理。

原告: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高新技术开发区40号地江南工业园。

法定代人:刘新图,董事长。

原告: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窖北油湾里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民宗,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志、杨志军,均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晶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晶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方与本案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产生诉讼主体资格争议,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晶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0元。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61元,本院应退回1130.50元给原告顺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江门迅倍力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 拥 军

               审 判 员 张 海 疆

               代理审判员 梁 宇 俊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源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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