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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利与东营恒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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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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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同利,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后高村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营粮站。
  委托代理人:仇风英,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恒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区西四路542号。
  法定代表人:左红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海峰,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100号。
  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何鹏,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吉和街26号,该公司山东服务主管,现住济南市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7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胜利油田胜建集团机械工程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升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同利因与被上诉人东营恒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同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凤英,被上诉人东营恒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盛海峰、蒋泽军,被上诉人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何鹏,被上诉人东营市华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存在法律诉请基础,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作出实体判决,故原审法院所作的驳回起诉的处理确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
  二、指令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松河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纪红广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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