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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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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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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4月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住宅并已装修入住,入住后发现客厅侧墙隔音效果非常差,我们的客厅与邻居的客厅只有一墙之隔,邻居家电视机的声音和在客厅说话的声音在我家都可以清晰听见,经权威机构对客厅之间的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三级隔声标准。请问戴律师,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其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并按保证书的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有出卖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条款,因此对于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住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住户的损失。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建筑三级隔声标准是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的最低限度,你们的房屋隔墙隔声标准未达到此标准,可以认定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你们造成的损失。
因此,就你们的隔墙质量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们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开发商对隔墙进行重建,按你们的原装修标准恢复原状,赔偿因此给你们造成的其他损失并承担检测费用。

[稿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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