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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企业损失 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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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赵某为某银行员工,根据银行规定,赵某需找一名经济担保人。于是,赵某的亲戚张某同意作为赵某劳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某银行亦在该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被担保人侵占公司资金、盗窃、严重违纪等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时,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后被担保人赵某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取走后去向不明,经侦查,赵某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于是,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张某履行保证责任。

  二、刘某为某公司员工,公司要求刘某提供一名经济担保人作为其履职期间的担保人。后刘某的亲戚李某同意作为刘某的经济担保人,并在《经济责任担保书》上签字。该担保书约定,被担保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挪用公司资金、货物或其他费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的罚款,因被担保人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其他情形。后来,刘某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刘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的担保,可以认为是一种人事担保,或者叫人格担保,也就是担保人担保的是被担保人基于其人格、品行或品德而从事的行为,如果被担保人因其行为造成企业损失,那么由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当事人约定的这种担保,是否为我国法律所调整呢?

  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即为“债”。

  在讨论案例前,需要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对债及债权担保的规定,以下逐一介绍。

  一、债

  债,是民法上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组成:(1)债的主体,即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成果、权利等。(

  3)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在我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类: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二、债权担保的性质

  债权担保,既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具有以下性质:1、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权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的担保不能离开一定的债权而独立存在。2、担保的财产性。3、担保的补充性,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4、担保的不可分性,即在全部债权清偿之前,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担保债权的整体性。

  三、担保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其他的分类,比如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一人担保与共同担保等。

  四、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和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是主合同的权利人和担保合同的受益人,债务人是担保合同的委托人,对主合同承担责任,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责任。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享有担保权利,承担担保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对担保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指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本案的评析】

  一、根据案例中《担保书》的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担保的,是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员工的行为与其个人品行和外在的某些因素有很大关系。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二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二、案例中《担保书》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容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和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实施的挪用、盗窃或违纪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应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员工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与民法上的“债”有明显区别。对这些行为,企业应该通过刑事法律、劳动法律或行业纪律等追究员工的责任。

  四、案例中的债权不是特定的,实际上在《担保书》签订时,无法得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小。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不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债的性质,进而不能适用债权担保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担保书》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即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驳回企业的起诉。

  【启示】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企业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细化管理制度等方式来避免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比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那么企业就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反之是由社保部门承担。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企业只要通过合法的、完备的规章制度经营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自然可以降到最低,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和员工获得双赢。

  (作者单位: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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