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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黄建强、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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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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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清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清流县城关水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福,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惠芹,男,该社职员。
  被告黄建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清流县林畲乡林畲村卫东街70号。
  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城关龙城街22幢。
  法定代表人廖河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圣洪,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4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黄建强、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金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付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33.41元(利息算至2004年3月20日),合计人民币22,233.41元。被告黄建强对原告所诉借款本息无异议,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为黄建强担保,应承担借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建强于2004年5月29日前,给付原告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33.41元,合计人民币22,233.41元。利息算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及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899元,其他诉讼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259元,由被告黄建强负担。
  三、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江金水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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