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律师。我要咨询的是一个债权债务案的执行问题。案件当中的当事人为“时某”诉“来某与赵某”(来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债务纠纷执行案,案件标的5万元。另一当事人为“忽某”诉来某借款纠纷案执行案,案件标的10万元。本执行案中的第三个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事实:时某于2005年12月申请宛城区人法院保全查封来某与赵某的房屋,2006年4月申请执行来某与赵被保全的查封的房屋。忽某与2007年4月申请宛城区人法院保全查封来某与赵某的房屋,2007年11月申请执行来某与赵某被保全查封的房屋。来某与赵某被保全查封的房屋已于2007年11月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所得价款27万元整。就在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同志准备就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执行给时某与忽某时,案外人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异议,要求就来某与赵某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所依据的文件共三份。第一份是2004年9月1日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嵩山分社与来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抵押人为来某与赵某,借款人为来某。第二份是2006年7月20日赵某与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证号为1****************5的借款借据,借款金额10万元整。第三份是赵某于2006年7月24日与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嵩山分社签订的证号为1201的借款借据,数额为12万元整。第二份和第三份的借据中的借款人均为赵某,担保人为来某。目前,**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将来某与赵某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分别执行给时某5万余元,执行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农村信用合作社20万元。当忽某要求**区人民法院给予解释时,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同志讲忽某在本次来某房屋拍卖所得款项没有资格受偿,所以不予回答和解释。

抵押担保 2018-08-18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可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死亡,银行当然要起诉担保人,讨回银行贷款。你称借款人去世后留有一定的财产,你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放弃继承,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协商解决,不行就向法院起诉继承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时效问题,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关于贷款担保人的知识内容。   
    一、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明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当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给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