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明,该信用社业务主管。
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加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梁炳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宝玉,该公司高级会计师。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拖欠全部利息;于2004年12月10日前归还剩余的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利息的计算为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2月20日按月息5.7525‰计算,2003年2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0881元、实支费8352。4元、保全费10520元,由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 勇
审 判 员 董庆忠
审 判 员 吕彦松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