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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揭涵戈、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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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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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东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明,该信用社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丁建华,该信用社西城办事处信贷员。
  被告揭涵戈,男,37岁,住址:河口区海胜路18号。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淄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该公司经理。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0年6月30日,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揭涵戈从我社借款60万元,到期后,揭涵戈仅偿还借款本金8.9万元,至今尚欠本金51.1万元及利息未还。
  被告揭涵戈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现在无能力偿还借款。
  被告安装公司辩称:担保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揭涵戈于2002年7月31日偿还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5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821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建功  
审 判 员 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 董庆忠

 
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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