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招商银行与中安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金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淑兰借款担保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4 22:33
人浏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

  原告:招商银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刘松金,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飞云,招商银行总行法律部职员。
  诉讼代理人:苏彦辉,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部职员。
  被告:中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东部么地道半岛中心67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淑兰,董事。
  诉讼代理人:陈卓伦,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景澄林,大连市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大连金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石滩渡假区。
  法定代表人:任运良,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卓伦,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景澄林,大连市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淑兰,女,56岁。住辽宁省大连市河口区西南路581号。
  诉讼代理人:马奕豪,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柯旭炜,男,深圳市江家圾5栋23H。
  被告:任运良,男,48岁。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81号。
  诉讼代理人:马奕豪,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柯旭炜,男。住深圳市江家圾5栋23H。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诉中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安公司)、大连金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淑兰、任运良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我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签订的《补充贷款及抵押展期协议》第7条关于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并受香港法律管辖,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据此,原告应依约定行使权利,法院也应依协议有关内容确定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此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了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但当事人约定的并非惟一确定法院,该约定不能排斥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该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为借款担保纠纷,贷款人为招商银行,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耀军  
审 判 员 郑舜贤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二000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