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42号
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伟忠,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文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淄博融信投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东城金翰家园。
被告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菅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春,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房道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华玉,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德兴街5号。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款23698116.67元,损失费51400元,两项共计23749516.67元,被告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64251元,保全费120520元,共计184771元,由被告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海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