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西大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171号。
负责人武留克,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战,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邙山区同乐小区x号楼附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递生,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以下简称西大街支行)与刘战、河南省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以下简称客运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
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西大街支行申诉称,我行出具的个人贷款还清证明是在刘战将钱存在他的还款帐户后开具的,但随后刘战拿到该款还清证明后将该款全部取走,所以刘战未真正还款,故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中院查明真相,据实裁判。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西大街支行申诉称刘战拿到贷款还清证明后将该款全部取走,未实际还款,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所以本院不予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崔航微
审判员 李运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