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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供担保,借款纠纷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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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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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供担保,借款纠纷调解结案


案号:2005)锦江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

案由:借款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肖xx于2005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经原告李x多次催讨,被告肖xx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不返还借款,至原告李x起诉是被告肖x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xx返还原告李x借款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诉辩意见:

被告肖xx于2005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肖xx当依法、以约返还原告李x借款80000元。

被告诉辩意见:

借款我承认,但是我在龙泉的山庄经营惨淡,已经亏了很多,没有还原告的钱。

审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肖xx应返还原告李xx借款80000元,被告从200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元,至还清之日止。
二、担保人成都成华区xx金属材料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其他诉讼费1455元,共计436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评 析: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肖xx态度及其恶劣,数次未经法庭允许离开法庭,并扬言“你来执行我好了”,典型的赖帐型被告,大有原告赢了官司,无法执行的可能。原告代理人充分利用调查了解到的信息(确实被告的承包的山庄经营惨淡,但被告另一名为集体实为私有的公司厂房即将被拆迁),向法庭建议让被告以其另一公司的厂房拆迁补偿款提供担保。经法官调解,原告、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厂房拆迁补偿款提供担的合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原告代理人充分发挥了调解结案的优势,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办案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办案理念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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