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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事,和我关系不错,2014年6月20日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我说:在朋友的帮助下,给XXX厂送级车料需要20万元,款2014年6月19日已给,借条已打,需要我在6月19日的借条上补个担保,还款日注明7月8日,我就签字了,同时注明担保20日,同事于2014年7月21日失去联系,2014年7月22日债权人向我讨要,我以前和债权有不认识,我认为过了担保期,因为合同上有约定,以约定优先,合同上没有约定,担保期为6个月,我的担保期并不等于或小于还款期,而是大于还款期两天,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原先就不错,以前就有借贷关系,在法庭上,债权人拿这借条,状告我,说:他2014年6月19日借给债务人20万,我做的保到期未还,我应负连带责任,我认为。他俩共同携手欺诈我,因为仅仅只有20天,债务人也没有给X厂送料,后才知把钱挥霍,赌博,同时给钱的时候我有不在场,法庭上我质问给的是现金,还是转账,他说转账,庭后他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存条6月19日只11万元,6月20转了8万元,法庭也没有复庭质证,我认为,担保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真实约定,债权人没有兑现给付承诺,算不算合同违约,违约的合同有效吗?7月17日我还在办公室特意问债务人,他说你别管了,这事我都给办了,办公室6个人都在场,并出庭做证,法院不予采纳,债权人找我要账,我问他,到底他借你多少钱,债权说:款没还他有拿我8万元,共计28万元,要求法院调取双方账号求证,法院未核准,判我败诉,(债权人老公是一审法院某法庭的一个厅长)二审也判我败诉,我真无奈,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4-14 0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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