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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银行重大失误致损失115万元 进出口公司向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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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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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称,由于被告某银行北京分行和被告其下属支行的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公司损失115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03年2月和2005年7月在被告支行下属的二级支行开立人民币和美元账户,并长期通过支行从事进出口的收、付汇结算业务,因为该银行支行无权办理信用证国际业务,原告所有相关的信用证通知、寄单索汇等业务均由支行的上属单位北京分行进行办理。2007年8月6日,原告收到北京分行通知,土耳其客户公司从某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并收到信用证副证,原告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履行发货义务,制作相应的议付单据,并于2007年8月16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履行了交单义务。所有单据均经北京分行审单通过,北京分行对此信用证予以正点交单,未提出任何不符点。

  根据被告通知,开证行收到北京分行的交单文件后于2007年8月27日电文中提出三点拒付理由:1.签名的效力没有被提及;2.保单有两份原件,但你方仅提供了一份;3.缺少发票的三份副本。第一点不符点,根据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在一份不只一页的单据中,签名通常在第一页或最后一页,所以保单签署方式正确不构成不符点。第二个不符点,根据相关条款,保单应该是唯一的,如果法律/教育/网签署了一份保单原件,其他原件无效,因此我方提供的保单符合信用证要求,不构成不符点。由此可见,第三点不符点缺少发票的三份副本是开证行拒付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理由。

  根据北京分行传真给原告的客户交单联系单,原告已经将发票的正本及其三份副本交付给北京分行,而北京分行向开证行的交单中却明显缺少了三份副本发票,因此,可以认定此项不符点完全是因为北京分行工作的重大失误造成,属于重大过失。

  从2007年8月27日收到北京分行的拒付通知之日,原告一直坚持同土耳其客户协商,力图配合被告妥善解决信用证付款。2007年9月25日,开证行将所有交单单据退回。因货物分别于9月3日和9月10日全部到港,此时在货港已存放数日,产生了大量的港口费用。当时正值国庆长假,为避免货物在到货港产生更多的费用,原告将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将货物售出。因此,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向被告致函协商,先行取回交单单据,争取收回部分货款,由被告承担因其工作的重大失误导致的全部损失费用。其后,虽然北京分行多次派人到原告处承认自身错误并为此表示道歉,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针对此事给予原告任何书面答复。2007年10月18日,原告被迫以低价将货物出售给了原土耳其客户,加上拒付带来的利息、汇率损失,共造成原告1152169.86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重大失误导致信用证被拒付带来的全部损失1152169.86元人民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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